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城公司”)因受到李友正“套路贷”侵害,现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1号)的相关规定,请相关部门在查实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李友正的法律责任。
一、案情概述
自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3月28日,李友正实际借给鼎城公司的3笔借款:500万元、230万元、3500万元,总计4230万元,分别被李友正虚增为4471.44万元、725.152万元、7000万元,总计12196.592万元。
2010年7月20日,李友正将上述虚增的债权起诉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审理法官在没有审查李友正与鼎城公司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在李友正没有提供转款凭证等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以及存在月利率8%高利贷的违法性的情况下),认可了李友正虚增的债权13396.592万元,同时认可李友正以该虚增的债权金额,迫使鼎城公司以建博国际广场部分商铺抵付。(具体内容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市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
2012年8月,李友正又利用《执行裁定书》,将《民事调解书》虚构的13396.592万元债权,放大为19750万元,并要求鼎城公司以价值6亿多元的建博国际广场商铺抵付该笔虚假的债权。(具体内容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市执字第7号附2号《执行裁定书》)
李友正的上述行为,最终导致鼎城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购房户、施工人员、债权人共1000多人100多次上访,被迫于2014年3月5日宣告破产,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二、李友正的行为,具有典型的“套路贷”的特征,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李友正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鼎城公司的财产,完全符合《意见》第1条对“套路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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